林金地 / 效能定律專業管理顧問 jd0935297174@gmail.com 0935-297174
有一個客戶從事倉儲物流設備業,包括客製化的料架、貨架、水電、OA隔間、鋼構夾層、集塵設備、降溫設備⋯等的組裝及架設工程,因此就把員工就區分為內場與外場二大類的編制。這幾年因為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所以外場人員就非常的忙碌,除了無法準時的來上我們原先所規劃的輔導課之外,也經常超時工作,不過這倒是蠻符合作業工人們想要賺錢的心態。可是問題來了!因為工人爬上爬下及操作重型機具難免會受傷,一旦發生工安事故,就很容易引起勞工局的關切,甚至來做勞動檢查,只要違反勞基法就會被開罰。所以老闆很擔心員工舉發或被告,就找我想辦法,於是我協助他們做了以下三件事:
1.
將「零工安事件」訂定為年度ISO 9001的品質目標之一:
1.1
經由關鍵績效指標KPI的設定,每一季比對去年同期工安事件及事故的件數,判定是否有漸漸減少的趨勢,直至達到最終零工安事件的目標。
1.2
進行降低工安事件相關關鍵績效指標KPI的風險評估,由班頭帶領檢討之前為何會讓工人在作業時受傷的原因,共同找出矯正與預防的措施。
1.3
補足相關工程的作業指導書SOP,規劃教育訓練與設定實作測驗的合格標準,在監督演練之後,由班頭判定合格並簽章,始可執行該項工作。
1.4
設計勞動契約內容,讓有願意簽約的工人了解與老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作為雙方保障的依據;不願簽約者,只要雙方有約定或承諾也是合法。
2.
建構ISO 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系統:
職業健康與安全國際標準 (OH&S) 於2018年3月12日正式發佈ISO 45001將取代OHSAS
18001,為世界上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和安全(簡稱職安衛)的重要管理標準。希望ISO
45001引領工作場所有重大轉變,具體減少與工作相關事故和疾病的悲劇性損失。於是我們建立了職安衛之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管理方案、教育訓練與溝通諮詢、緊急應變、不符合、矯正及預防措施等的程序實作,包括:
2.1
危害類型分類
依據前幾年曾經發生過的工安事件/故,與老闆及工頭選出外場人員可能發生的危害分類項目。
2.2
嚴重度的分級
依據「人員受傷」及「危害影響的範圍」,將危害訂出S1輕度、S2中度、S3高度及S4重大4個等級。
2.3
可能性的分級
依據「預期危害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防護設施之完整性及有效性」,將危害的發生機率訂出P1不太可能、P2有可能、P3較有可能及P4極可能4個等級。
2.4
風險分級基準
將「嚴重度的分級」及「可能性的分級」進行矩陣的交叉比對,訂出1~5的風險等級之分級基準。
2.5
風險控制規劃
針對1輕度風險、2低度風險、3中度風險、4高度風險及5種度風險,進行風險控制規劃,採取必要之風險降低設施及確保現有防護設施之有效性。
2.6
規劃執行控制
思考如何滿足公司的業績成長與外場人員想加班賺錢的心態及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設計「職安衛管理方案內容表」及「職安衛管理方案檢討報告表」,考量目前現實的限制與可行性,進行風險規劃的執行及控制。
2.7
工安緊急應變
規劃工安緊急應變演練計畫,並希望能夠確實執行演練,但是因為外場的人員很忙,實際上他們對於演練的配合度也是有一搭沒一搭的。
2.8
績效評估改善
講現實一點,對於50人以下的公司,有賺錢可以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身為企管顧問也不能太白目,即使此客戶的管理績效還尚未上軌道,只要老闆有努力奮鬥的心,我就願意持續的給予協助。
站在以公司業績成長為主軸的角度來看,管理面的提升及制度的建立也就只能這樣一步一步緩慢地推進吧!
3.
應用彈性「變形工時」來滿足外場人員必要時的超時工作:
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且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在周休2日的決議之後就形成每周「1例1休」的制度。但是依據「行業別」的需求,老闆可以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進行以2周、4周或8周為單位的變形工時,如下分述:
3.1
2周內的變形工時
將2周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如每週工作4天(可包含週六與週日)休3天,每日工作10小時,則每週工作40小時。亦可再加一天8小時的正常班,變成每周工作5天休2天,符合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
3.2
4周內的變形工時
將4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的規定。適合的行業如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等,所以不是我客戶的行業別。
3.3
8周內的變形工時
將八周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例如在8周內將6個周六的休息日改成工作日,其6個周六的休息日挪到第8週,造成第8周有7天的放長假,以例需要放長假人的需求。
如上所述之2周內的變形工時是適用各行各業,但4周與8周內的變形工時是適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其大方向是:服務業可應用4周內的變形工時;製造業則可應用8周內的變形工時。若採用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應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這些零零種種勞基法變形工時的規定對於小型企業的老闆是會造成困惑的,且有許多企業內不一定有專業的人事與法務人員,身為顧問的我就必須先幫老闆讀書(法規),可能要花幾個小時搞才能搞懂的一些法條規定,卻只用幾秒鐘回答老闆的問題,這就是知識工作者必須接受的常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