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地 / 效能定律專業管理顧問 jd0935297174@gmail.com 0935-297174
有一個客戶的主管在私下問我一個問題:他們公司的老闆經常會在他下班後用Line跟他聯絡工作內容及交辦一些公事,甚至在凌晨也偶爾會接到老闆的訊息,交代明早需要備妥的相關資料,他也只好再從被窩中爬起來再工作…。此舉讓他有一點困擾,並且有疑問:這樣算是加班嗎?可以申請加班費嗎?同理,有不少公司雖然8:30才上班,但卻要求主管們要提前7:30到公司開早會,這樣算是加班嗎?可以申請加班費嗎?我告訴他:如果「老闆無法舉證」這樣的行為不算加班,則身為勞工的你可以主張這種行為就是讓員工加班,而且可以爭取到加班費。問題是如果你向勞工局檢舉,雖然可以要到加班費,請問你還要不要在這家公司上班?該主管面帶苦笑地搖搖頭,嘆了一口氣進入了寂靜的無聲中…。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許多上市的大公司,只要是部門主管或經理級以上的幹部,其特休假幾乎都無法休完,基於公司的成本考量,人事部會叫這些主管們「自動銷假」讓文件上的資訊是合法的。如此就是叫主管們要自動放棄特休的意思,而沒有休完的特休假也就拿不到以特休換薪資的錢。雖然人事部門讓公司在文件上是合法的,不過私底下主管們都知道:實際上沒有給特休假或沒有給相應兌換的薪資當然是違法的,主管們都心裡有數但卻不敢言,或許也樂在其中,因為如上一篇所述的恩惠性給予所拿到的股票或獎金等,都遠大於無特休的損失。同理,如果主管們向勞工局檢舉,請問你還要不要在這家公司上班?這就是台灣企業的主管勇於承擔的使命。
之前有提及109年6月10日修正了勞基法,很多中小企業老闆還沒有警覺到此法的修正對公司有多大的影響,且讓我們來看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第12次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處分日期:109年10月份][公告日期:109年12月4日]中,有104家的企業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其中有50%以上被罰項目的條文都是第30~43條之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第70~71條之工作規則,違反法規的內容我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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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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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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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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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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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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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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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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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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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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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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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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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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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未於24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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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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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勞工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或未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另外,有40%以上被罰項目的條文都是第21~29條之工資,違反法規的內容我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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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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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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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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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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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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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以上違反法規的罰鍰金額從20,000元到3,340,000元都有。更可怕的是可以請老闆們看看自己的公司,幾乎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都有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如上列舉2條違反法規的內容如:
1.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
請問有哪一家中小企業叫員工加班會開勞資會議且讓會讓勞方的代表同意才能加班?
2.
未將勞工工資清冊以書面通知勞工:
請問有哪一家中小企業有真正提供符合勞基法內容要求含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如出勤記錄到幾點幾分等)的工資清冊以書面(或電子資訊)通知勞工?又有多少個老闆懂得要交代人事單位提供出勤紀錄表、勞工工資清冊與特休表這三份文件給員工並提早確認員工們沒有問題或給予釋疑?
如果企業老闆們做不到以上的要求,一旦勞檢(每年都有規劃勞動檢查含主動與被動檢舉的勞檢)時,就準備付2萬以上(累計違反法規加重處分)的罰鍰吧。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一般員工也不太懂勞工的相關法規,為什麼在109年來在北中南6都有上千件違反勞基法的事件不斷的上演,難道真的有那麼多的勞工會向勞動局檢舉老東家嗎?經未證實的消息得知,原來是有一批人專門在設計圈套讓企業得知違反勞基法,再以被檢舉會被罰款為由來幫老闆解套賺抽成錢的人或所謂的司法黃牛,就像自己放電腦病毒然後也賣解毒軟體的概念是一樣的,而且據說這些懂一點法律取巧的人其抽成是30%~50%,如果企業將會被罰款的金額甚高時,老闆寧可少付一半的錢讓這些人來協助,可見未來企業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規的案件會層出不窮,身為企管顧問的我們應該儘早協助客戶來防範才是。
儘管如此,我還是會提醒人事部門,不要「拿雞毛當令箭」,不要仗著勞基法的規定過分的要求員工做一些令老闆或同事不爽的事,譬如:遲到要寫報告、要寫每日的Time Sheet、要寫加班成效報告…等,寫一大堆的報告來管束大家,借以膨脹人事單位自我的地位。講白一點,如果公司虧錢撐不下去,讓員工寫一大堆報告文件又有何用?故切記!把勞基法的條文看清楚,想辦法只要合法即可,不要因為過分的擴張法律上的要求耽誤了員工辦正事的時間為要。